一、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、政策,研究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,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。
二、制定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,并组织实施;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;指导、管理全市法学专业社团工作。
三、管理全市公证机构、律师机构和社会法律服务机构;指导、监督全市律师、法律顾问、法律援助和公证业务活动。
四、指导县、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、司法助理员、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。
五、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;协助管理县、区司法局领导干部。
六、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装备建设。
七、负责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,指导、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;负责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。
八、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。
九、指导市律师协会工作。
十、负责管理、指导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。
十一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