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》等有关港口和航运
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制定有关港口和航运行业管理的规定。
(二)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,参与编制长江
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实施规划,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和有关港区、作业
区控制皗详细规划、内河航道规划,并组织实施;负责港口的岸线、
陆域、水域行政管理。
(三)负责全市长江岸线资源的巡查工作。
(四)负责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(进出港航道、锚地等)、内河
航道的建设、维护和管理工作。
(五)负责对港航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、安全施工及建设市场
秩序实施监督管理。
(六)负责港口经营许可证、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等行
政审批事项的核准、初审、审批。
(七)负责港口企业和航运行业安全生产、环境?;さ募喽焦?理。
(八)会同长江海事管理机构决定船舶装卸、过驳危险货物或
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能否进出港口;划定港区内危险货物作业泊位、
库场的区域范围,并实施监督。
(九)负责协调国家重点物资、军事及抢险救灾等物资的运输。
(十)负责编报港航、船舶检验的新建改建、维护工程项目年
度计划并组织实施。
(十一)负责全市港口经营和内河水运市场监督管理,对港航
企业经营皗收费项目和价格,按有关法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。
(十二)负责船舶检验、本市船舶的登记管理、进出内河港口
船舶的签证;依法对船舶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。
(十三)负责全市内河航道管理工作。
(十四)负责对港航从业人员的培训、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,
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督查。
(十五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。